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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玉’而飞”后的呐喊 
梦想舞台 发表于 2006-4-19 16:46:01

/杨文秀

 

下面讲的是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个案例。

今年,我过了个难忘又难过的生日。为什么呢?因为我的一个朋友给我寄来的生日礼物在快递过程中丢失了,到了恩平只剩下一个被拆开了口的快递空袋子。原本里面的是一块价值三百多块的玉,但现在到底在哪里丢失的我也找不到答案,我真的好伤心。当时,我很果断地拒绝了快递公司以两倍邮资40块的赔偿----我只想找回那块丢失的玉。可时间一过就是五天,快递公司一会说江门那边未回应,一会又说玉是不准邮寄的物品,总之就是在找借口来推卸责任。那块玉是我朋友的同学在福建老家雕刻好寄到黑龙江给他的,一路上平安得很,可寄到恩平就给弄丢了!那责任到底是谁负啊?大家想想就明白的。说真的,要我接受仅仅40块的赔偿我真的又气愤又委屈!为此我还向郑建仁老师和梁贻昌主任请求帮助。其中郑老师说到,法律法规对快递公司那种垄断企业的利益是保护的,即使是赔偿,那金额也是少得可怜的。另外,我还在网上查看了不少有关快递的黑暗,心里失望极了。没办法,我得自认倒霉,自己又不懂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他们面前再多的理论也只是白费精神和时间。最后,我不得不接受了从那负责人自己荷包中抽出的40块赔偿金,一个字也说不出,有的只剩是无奈。

好了,说完了,不知大家看完后有何感想呢?我只知道我心里还在难过。

法,真真实实在我们的身边吗?

为什么有时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需要的时候,它又如此的模糊、脆弱,让要负责任的人逍遥法外,让受害的人无可奈何呢?

如今,我唯一希望快递公司,希望社会深思深思:法在何方,人们的利益到底在何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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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不‘玉’而飞”后的呐喊
哈哈(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4-25 11:21:27

投诉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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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不‘玉’而飞”后的呐喊
music1986发表评论于2006-4-20 22:33:16
 40元,当然不要。另外还要你自己花7元去买一支喷漆,零晨5点,到他们的门口去喷上黑店两个字,还想喷什么自订。总之不暴露身份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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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不保价失物惹麻烦
最爱是你(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4-19 18:27:57
律师认为,办理快递时业务员应提醒客户办理保价手续

    □本报记者 叶 祯 实习生 邓柳柳 孙 伟

    本报讯 没有办保价手续的快递物品丢失后,货主要求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快递公司只同意按契约条款规定赔偿500元。这场纠纷让郭先生烦闷了半个月。

    快递货物丢失了

    11月23日,南宁锐创电子有限公司的郭先生在申通快递公司办理了快递业务,向深圳客户发送一批价值5000元的数码学习机。12月16日,当郭先生向客户核查是否到货时,却得到意外的回复:深圳的客户没有收到这批货物。郭先生立即向申通快递公司南宁服务部查询。两天后,申通公司南宁服务部解释说货物已经由南宁发往深圳,是申通快递公司深圳服务部在将货物发送给客户的过程中出现差错,致使货物丢失。

    由于郭先生没有办理保价业务,申通公司只同意按规定赔偿郭先生500元的损失费。

    货主对赔偿不满

    对于申通快递公司提出的赔偿,郭先生不满意。郭先生说,他与申通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而申通公司的业务员在他办理业务时并没有提醒他是否要办理保价业务。

    负责办理郭先生这单业务的申通快递公司业务员何小姐表示,郭先生在快递单上的签名,表示其已经同意了条款的规定。根据条约中“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的规定,对郭先生给予500元的赔偿是合理的。当问到办理快递时有无提醒客户办理保价手续时,何小姐说,是否要保价是由客户自己决定的,所以办理快递业务时一般不会特别指明。

    律师分析责任

    金北斗律师事务所的莫律师说,申通快递公司提供的“契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申通公司的业务员在郭先生办理快递手续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对其进行提醒”的行为,这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应当负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赔偿郭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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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不‘玉’而飞”后的呐喊
最爱是你(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4-19 18:22:28
你在网上搜索一下,现在通过快递公司有很多被盗事件!所以快递物品是最好要事先要清楚所邮递物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而且要保价,否则出现被盗有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如果我们做足功课,你可以口气很硬的直接找他们相关的领导,要求赔偿,否则法律见!一般如果他们理亏,会赔偿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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