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办理快递时业务员应提醒客户办理保价手续
□本报记者 叶 祯 实习生 邓柳柳 孙 伟
本报讯 没有办保价手续的快递物品丢失后,货主要求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快递公司只同意按契约条款规定赔偿500元。这场纠纷让郭先生烦闷了半个月。
快递货物丢失了
11月23日,南宁锐创电子有限公司的郭先生在申通快递公司办理了快递业务,向深圳客户发送一批价值5000元的数码学习机。12月16日,当郭先生向客户核查是否到货时,却得到意外的回复:深圳的客户没有收到这批货物。郭先生立即向申通快递公司南宁服务部查询。两天后,申通公司南宁服务部解释说货物已经由南宁发往深圳,是申通快递公司深圳服务部在将货物发送给客户的过程中出现差错,致使货物丢失。
由于郭先生没有办理保价业务,申通公司只同意按规定赔偿郭先生500元的损失费。
货主对赔偿不满
对于申通快递公司提出的赔偿,郭先生不满意。郭先生说,他与申通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而申通公司的业务员在他办理业务时并没有提醒他是否要办理保价业务。
负责办理郭先生这单业务的申通快递公司业务员何小姐表示,郭先生在快递单上的签名,表示其已经同意了条款的规定。根据条约中“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的规定,对郭先生给予500元的赔偿是合理的。当问到办理快递时有无提醒客户办理保价手续时,何小姐说,是否要保价是由客户自己决定的,所以办理快递业务时一般不会特别指明。
律师分析责任
金北斗律师事务所的莫律师说,申通快递公司提供的“契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申通公司的业务员在郭先生办理快递手续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对其进行提醒”的行为,这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应当负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赔偿郭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