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将取消该考点的所有考试成绩。
二、对参与考试舞弊等恶性违纪事件的学校,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若再出现类似事件,则取消考场设置资格、直至暂停下一年度的招生。
三、评卷中发现大面积雷同答卷数超过该试室答卷数的三分之一,迅速查明原因,如属违纪作弊,取消该试室该科的考试成绩。
四、违纪作弊考生人数超过该试室考生总数的30%,则视为监考不力造成该试室考试纪律严重失控,取消该试室成绩。
五、巡考员查获违纪考生人数超过监考员查获的人数,并达到该试室考生总人数的10%则视为监考不力,对该试室提出批评、警告。
六、省电大开放教育管理处可根据考试成绩异常、答卷雷同、考场被投诉舞弊等情况,决定取消该试室的考试成绩。
七、考生违纪、舞弊处理的规定:
(一)属下列违纪之一者,试卷无效,按零分处理,卷面成绩登“0”分。
1、使用铅笔(绘图、标准化考试除外)或红笔答卷者;
2、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3、姓名、学号均未填写者;
4、涂改姓名、学号者;
5、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者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二)属下列情节之一者,第一次对其提出警告,第二次再犯者,试卷无效,按零分处理,卷面成绩登“0”分。
1、夹带书籍、刊物、报纸、笔记本、条纸等文字材料进入试室(开卷考试除外),被监考员查获,但尚未偷看者;
2、交头接耳或旁窥他人答卷者;
3、携带BP机、手提电话进入试室,并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4、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考生退场后仍继续答卷者;
(三)属下列违纪、舞弊情节之一者,按舞弊处理,卷面成绩登-3,不准参加该科补考;
1、偷看夹带进场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刊物、报纸、笔记本及字条者;
2、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3、传递字条、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4、偷看、抄袭他人的试卷者;
(四)属下列严重舞弊情节之一者,取消考试成绩,除不准参加补考外还规定年限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交换试卷作弊的二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
2、违纪、舞弊行为被揭露后,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如发生殴打监考人员等严重情况,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送司法部门处理;
3、考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修;
4、考生为他代考或请他人代考,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如再违纪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非电大学生为电大学生代考者,一经发现,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查明姓名,工作单位,由当地电大书面通知其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舞弊累计达三次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结束后,各市电大、考场须对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理:
1、责令舞弊考生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违纪性质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作不同的处理;
2、当日张榜公布舞弊考生名单。
(1999年12月新修订)